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定不移实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以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为导向,以政策标准体系为支撑,以模式创新和地方实践为路径,大力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发展,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资金进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进一步激发潜力、开拓市场,推动形成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源结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二次会晤、气候雄心峰会及2020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多次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投融资对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撑作用,2020年10月,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对气候投融资进行了顶层设计,标志着气候投融资已上升为国家战略。
坚持目标引领。紧扣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促进投融资活动更好地为碳排放强度下降、碳排放达峰、提高非化石能源占比、增加森林蓄积量等目标、政策和行动服务。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气候投融资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有效发挥金融机构和企业在模式、机制、 金融工具等方面的创新主体作用。
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地方实际情况,实施差异化的气候投融资发展路径和模式。积极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气候投融资的先进经验和最佳实践。
坚持开放合作。以开放促发展、以合作促协同,推动气候投融资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建设,积极参与气候投融资国际标准的制订和修订,推动中国标准在境外投资建设中的应用。
到2022年,营造有利于气候投融资发展的政策环境,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建设有序推进,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启动并初见成效,气候投融资专业研究机构不断壮大,对外合作务实深入,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资源向气候投融资领域初步聚集。
到2025年,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与投资、金融、产业、能源和环境等各领域政策协同高效推进,气候投融资政策和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基本形成气候投融资地方试点、综合示范、项目开发、机构响应、广泛参与的系统布局,引领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气候投融资合作平台,投入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资金规模明显增加。
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是绿色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范围包括减缓和适应两个方面。
1.减缓气候变化。包括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开展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试点示范;控制工业、农业、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增加森林、草原及其他碳汇等。
2.适应气候变化。包括提高农业、水资源、林业和生态系统、海洋、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等重点领域适应能力;加强适应基础能力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能力等。
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了23个地方入选气候投融资试点。包括12个市、4个区、7个国家级新区,分别为:北京市密云区、通州区,河北省保定市,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辽宁省阜新市、金普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浙江省丽水市,安徽省滁州市,福建省三明市,山东省西海岸新区,河南省信阳市,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湖南省湘潭市,广东省南沙新区、深圳市福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重庆市两江新区,四川省天府新区,陕西省西咸新区,甘肃省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