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注册企业数(家)
已完成绿色识别数(项)
累计识别金额(亿元)
累计碳减排量(万吨)
一、标的简况(指标类) 指标类型(*)☑煤炭产能 □焦化产能 □其他数量(*)【4.9437】万吨其他介绍(*)如:指标性质为:□原始产能/☑折算认定产能抵押、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无标的所在地(*)山东枣庄滕州市级索镇资产描述(*)煤炭产能指标转让标的是否包含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容(*)□是(具体为: )☑否标的转让是否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是(□根据相关规定,相应审批需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开展□根据相关规定,相应审批需在挂牌前完成□其他相关说明) ☑否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转让方名称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经济类型集体所有制转让方联系人徐化伟转让方联系电话13869496036联系邮箱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财政部监管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国资委监管 □省(直辖市、自治区)级其他部门监管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市级(区县)国资委监管 □市级(区县)其他部门监管□市级(区县)财政部门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山东滕州辰龙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单位名称山东滕州辰龙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决议类型□文件 □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决议 ☑批复□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其他批准文件名称关于对滕州市级翔(集团)级索煤矿《关于充填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的请示》的批复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转让底价(万元)(*)444.933计价方式(*)□单价 ☑总价转让底价是否含税(*)☑是 □否是否设置保留价(*)□是 ☑否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款 □分期付款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价款支付要求 签订《煤炭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须向交易中心出具划款通知书将全部交易价款的50%从交易中心账户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产能指标置换确认文件并开具全部交易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交易中心出具划款证明将全部交易价款的50%从交易中心账户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勘察时间勘察地点 勘察联系人姓名 勘察联系人电话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按公告披露要求交纳项目保证金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若挂牌期间仅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持相关材料至交易中心办理成交手续、交纳交易服务费,并在签署成交资料、交纳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3、最终受让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支付剩余交易价款。4、意向受让方须自查本次转让的指标的合法性、有效性,自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产能指标管理部门的置换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请慎重决定购买行为,意向购买方一旦报名并提交报名材料,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出让公告内容,竞价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出让公告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5、意向受让方承诺符合受让条件,在指标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指标交易的相关规定;6、递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全知晓以下事项:1)已对转让标的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2)转、受让双方在标的物现场按实际情况移交,转让方给予必要配合;3)同意确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时,转让方仅退还实际收取的转让款项,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4)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项目公告和相关文件资料所披露的内容及相关交易约定,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承担本次交易所存在的全部瑕疵和风险;5)同意转让方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税法规定开具价款发票,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执行;7、意向受让方需登录交易中心平台账户,进入“我的订单”并按系统指引付款,未按要求付款,造成报名失败、竞价资格丧失的,交易中心概不负责。8、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应在挂牌期内补正,退回后补正期限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照一个工作日计算,不受是否在挂牌期内的限制,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9、交易中心仅就委托方提供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受让方资格条件(*)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等。资格条件其他说明(如: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是否允许联合体报名(*) □是 ☑否 标的估值情况(*)评估机构(*)山东中亿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事务所评估基准日(*)2024年8月2日评估值(万元)(*)385.6086账面价值(万元)(*)385.6086备案机构(*)山东省财政厅核准(备案)日期(*)2017年11月14日核准(备案)说明 交易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万元)50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适用于网络报价 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1、保证事项: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转受双方应向山西绿色交易中心交纳的交易费用后,剩余部分转让方有权扣除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时;(2)在竞价活动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时;(3)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交易合同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产权交易服务费时;(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相关书面承诺时;(5)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时;(6)未按公告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时;(7)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时。2、处置方法: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不计息)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履约保证金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是 ☑否履约保证金金额(万元)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按系统提示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交纳时间被确定为最终成交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纳 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及处置方式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最终承租方按照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相关要求履约完成后退还,未按要求完成履约保证金保证事项的,出租方有权扣除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3个自然日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信息披露终结□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方(动态报价不可选择此项)□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个周期(动态报价不可选择此项) 五、交易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后,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以下竞价方式(*) A.☑网络竞价(集中报价):☑多次报价-加价 □一次报价-高价成交B.□动态报价(仅适用于未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项目) 竞价活动安排(*) 1.自由报价期为30分钟--适用于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为自信息披露公告发布之时起至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期满次日起第1个工作日(□上午/□下午) 时止。--适用于动态报价 2.限时报价周期为2分钟(即120秒)3.加价幅度为:1万元注:限时报价周期应不少于2分钟(即120秒)转让底价为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转让底价的2%,转让底价为1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转让底价1%,转让底价为100万元以上的,加价幅度不宜超过转让底价的0.5%。4.优先权人行权方式:过程行权
7月12日,生态环境部在2023年全国低碳日主场活动中公布《2022年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征集活动获选名单》,全国共46个优秀案例入选。其中,山西省绿色交易中心申报的“山西省碳普惠机制——三晋绿色生活”试点项目成功获选,成为我省唯一入选案例。 作为本次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征集唯一获选的碳普惠机制案例,“三晋绿色生活”省级碳普惠机制推广平台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统筹指导,山西金控集团旗下山西交易集团重要子公司山西省绿色交易中心牵头开发运营,平台围绕与衣、食、住、行、游、用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各领域,提供多种减排场景和激励机制,公众的绿色低碳行为如骑行、垃圾分类、新能源出行、再生资源利用、乘坐公共交通等将自动被量化记录到个人碳账本中,按照相关方法学核算和记录相应减碳量,并获得相应的绿色积分激励。绿色积分可用于兑换消费券、优惠券、特色服务等多种奖励。 碳普惠作为一种绿色低碳发展的创新机制,通过建立商业激励和政策鼓励等公众低碳行为正向引导机制,为公众无形的绿色行为赋予有形的价值,链接消费端和生产端减排,已成为公众参与环保的重要途径。“三晋绿色生活”平台自2022年9月试运行以来,已接入低碳减排场景企业10余家,带动在线参与碳减排人数突破337万人,累计减排次数超过7498万次,减排量超过7.2万吨,初步在我省构建了以政府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碳普惠机制,有效推动了公众消费端碳减排,已成为我省居民践行绿色生活和参与减污降碳的重要载体。 下一步,“三晋绿色生活”小程序将不断巩固和拓展碳普惠机制建设成果,扩大应用范围、丰富低碳场景,加快建立可持续的碳普惠生态体系,探索公众减排量多元消纳方式。同时,加强与各地市的数据对接,吸引更多山西特色的低碳场景和激励场景企业入驻平台,激励公众进一步践行绿色低碳生活,促进绿色消费,为山西省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贡献社会力量。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树立并推行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工作,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和对外披露绿色金融相关情况。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和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绿色金融工作,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的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给予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资源,并在绩效考核中充分体现绿色金融实施情况。 第十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通过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为导向,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持稳中求进,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实施清洁生产,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落实碳排放、碳强度政策要求,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有保有压、分类施策,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同时,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经营范围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和技术等领域的保险保障业务以及服务创新,开发相关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工具,为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者提供风险管理和服务,推动保险客户提高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意识,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和风险隐患排查。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在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绿色办公、绿色运营、绿色采购、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等,积极发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渐进有序减少碳足迹,最终实现运营的碳中和。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标准和统计制度,强化对绿色金融数据的治理,完善相关管理系统,加强绿色金融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信贷客户和投资项目,应当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户提交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声明和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方面违约时的救济条款。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和投资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相关环节,合理设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止直至终止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贷后和投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政策、技术、市场变化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事件时,应当督促客户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进行报告。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产品开发、经营销售、投融资管理等业务流程,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线上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结合业务特点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信贷管理、投后管理等方面采取差异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建设,加强对拟授信和投资的境外项目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要求项目发起人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生态、环境、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相关国际惯例或准则,确保对项目的管理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绿色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的授信或投资情况,应当建立申诉回应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自律管理规则等主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保险机构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的活动进行鉴证、评估或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保险机构获得绿色产业项目信息、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向银行保险机构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调整完善信贷和投资政策,加强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情况,明确相关监管内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整改。 第三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在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银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通过组织会员单位定期进行绿色金融实施情况评价,开展绿色金融教育培训、交流研讨、调查研究、推荐专业人才等方式,促进绿色金融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1年内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绿色金融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为提升金融支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能力,落实《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文)等文件精神,优化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并做好评价工作,积极探索拓展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绩效。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银发〔2018〕180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绿色金融业务的激励约束,依据《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银监会 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reenfinance@pbc.gov.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邮编:100800)(在信封上注明“绿色金融业绩评价”字样)。 3.将意见传真至:010-6601648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 附件1:关于印发《银行业存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doc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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